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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2日星期一

轰走外国矿业投资者




《雅加达邮报》近日有一篇以“轰走外国矿业投资者》为题的社论,指印尼政府最近对采矿业的法规,其中规定在2014年以后所有矿产必须在印尼加工后才可出口。社论认为印尼在矿业上没有法律的确定性和一致的政策,纸浆吓走外国的矿业投资者。本文摘译自该篇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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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炉的政府监管(PPNo.24/2012年)法令没有新意,它规定在印尼采矿的 外国公司在他们从事商业生产10年后,脱售他们在印尼的控制股权,以符合国家的利益。

这项规定对外国矿业公司是一个震撼,因为苏西洛总统在2月21日发出的条例,实行2009年的矿业法令,其中包括强制出售股权的的一般准则。

这项规定没有反映政策的一致性,因为一些外国公司已作出这样的撤资,虽然这是通过法律和政治的喧嚣达致的。英国石油公司(BP) 和力拓(Rio Tinto )在2003年经过几个月的法律缠结后,突然出售它的Kaltim Prima煤矿的全部 股权给一家私营公司布米资源(PT Bumi Resources),这是政治人物 这是政治人物/商人巴克里(Aburizal Bakrie )所拥有部分股权的公司。。

去年,在西努沙登加拉的纽蒙金矿(Newmont gold mine )完成出售它的多数股份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国企。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政府在这么重要的部门如采矿工业,对如此重要的监管条例草率行事,采矿业在国内生产总值(GDP)提供超过17%的分量。

总统在2010年2月发出了类似的规定(PP No.23/2010), 在2009年实行矿业法,除其他事项外,其中还规定外国矿业投资者脱售股权的一般指南。

但是,该规例第97条(PP23/2010号)规定,矿业公司在商业生产5年之后,它的外国股东需要将至少20%的股权脱售。它没有提到任何关于脱售控制股权的监管,即使外国投资者认为这种公司的行动在长期是必然的。

因此,上周三向媒体宣布最新的规定(PP24/2012年),它是修正之前的 (PP23/2010号)条例。正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认为这是打压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因为他们需要明确的规则和长远的政策方向,由于采矿业是高风险,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性质和长回报期。

这项新法规的颁布的时间似乎是使事情变得黯淡和加剧及不确定性,在过去的几个月,政府已经加强与外国矿主对合同重新谈判及调整在2009年采矿法的一些条款,并提出具体的商业计划,即他们在2014年以后,再也不能出口未加工的矿物,必须建立加工厂或冶炼厂。

在过去几个月宣布的采矿业政策,它似乎反映了一种傲慢。政府可能认为尽管提出更严厉的条款外国投资者将保持留下,他们已经在商品热潮中享受到暴利。
诚然,印尼是在黄金,铜,锡,煤,和其他一些矿物储量丰富。但我们不是唯一拥有这种天然资源的国家。

采矿业面对大的风险,没有法律上确定性和一致的政策。

政府没有作出明确表示,新规定将只适用于新的采矿许可投资和申请许可证延长者。那是需要澄清的。

但可以肯定,政府制定规章的方式将吓跑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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