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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4日星期三

印尼法官谈离婚案



本文摘译自《雅加达邮报》,作者Rahmat Arijaya是爪哇Cilegon 宗教法庭的法官,也是外交部宗教法庭理事会成员。在本文中他指出印尼配偶离婚的原因是贫穷,丈夫没有固定职业,丈夫离家出走或另娶等。同时妇女已经觉醒,了解女性也可以提出离婚。在2010年的离婚案中,有57%是有女性也提出的。本译文也刊于印尼《讯报》。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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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印尼的离婚案日增?


最近,一位杰出的印尼穆斯林学者纳扎鲁丁(Nazarudin Umar)对为什么印尼的离婚率有所上升表示好奇,尤其是最高法院通过一站式的司法系统。据他所说,在宗教法庭的法官轻易的判准离婚。

作为一名法官,根据我在许多离婚案件的经验,上述的宣布是绝对错误的。更糟糕的是,纳扎鲁丁说,大多数法官的积极是为了获取‘奖励点’以便获得升级。他们使到更多的配偶分开,他们会得到更多的奖励积分。

提出离婚的理由
让我们来看看实际情况。 1 / 1974号法令对婚姻和政府第9 / 1975号条例关于实施婚姻法明确规定,是不允许离婚的,除了在法庭上经过法官仔细检查每个案件。

法律规定,只能在下列原因之一才能允许离婚:配偶一方通奸,一个酗酒者,吸毒者或一个赌徒,他或她还没有修复;配偶一方在没有任何法律原因或其他原因离家两年;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被法庭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或更长时间;夫妻一方犯下的残酷和极端的行为,威胁另一方;夫妻一方患有一种疾病和/或生理缺陷,她或他不能履行配偶职责;及没有希望和睦相处。

该法规定寻求离婚的配偶必须提出一些构成困难的理由。法律不承认像澳大利亚所接受基于协议的离婚,即:在配偶双方同意,在分居12个月后,结束他们的婚姻合约。

必须经过调解过程
我常常发现许多夫妻试图欺骗法律,提出联合离婚协议,但他们没有任何法律理由来支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离婚原因。在这个案件,法官不能立即说服他们离婚,必须检查他们是否真的有强有力的法律原因。如果他们的婚姻其实是和谐的,法官会不准他们离婚。

此外,法官有责任遵守最高法院条例“第1 / 2008,在法院的调解程序。
第2条第4节,写明法官在他们的判决必须提到调解程序已经执行,如果没有,判决将被宣布无效。

配偶的调解期是40天,它可以再延展14天。这样配偶有足够的时间为他们的婚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他们是由专业,独立调解人的协助,或其中一名法官作为调解员。

法庭致力于保存家庭的团结,它往往不负有心人。当务之急是,在诉讼中,法官会努力调解和给予配偶劝告。

法官会寻求‘奖励点’吗?这显然是一个卑鄙的指控。作为法官,我们从来没有承诺。相反,我们会认真注意到调解程序。事实上,最高法院为法官提供调解的培训。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印尼的家庭。

老实说,,当我们成功地调解冲突的配偶时,我们感到非常高兴。他们会继续与他们心爱的孩子和谐地过着婚姻生活。

如果在一站式系统之下,在宗教法庭的诉讼程序没有什么不同,法官采用同样的法律,遵循同样的程序。

那么,为什么离婚案件每年增加?它涉及许多因素,在批准离婚的背后存有非常复杂和相互的关联。

造成离婚的原因

首先,一个家庭的经济条件差,会影响婚姻生活的长久。2010年,宗教法庭总局(Badilag)的离婚数据显示,67,891对夫妇(24%)因经济问题离婚。

在印尼,通常出现一名年轻男子即使他没有经济独立条件也被允许娶一个女孩。他没有固定的工作赚钱。更糟的是,他仍然完全要依赖父母。

其次,他们的婚姻配偶缺乏责任感也是离婚的原因。丈夫离开他的妻子好几年没有回来。在一些极端的案件,他甚至另娶。在2010年有78,407宗离婚案(27%)是这个原因造成。

第三,配偶之间的纠纷也会导致离婚。这通常是沟通不良,不成熟,缺乏相互了解等。在这个案件,法官将研究是否可能给配偶更多的时间,以保存家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也建议,他们应寻求家庭的协助,宗教领袖,牧师和其他人的帮助和解。数据显示,40%或112,374宗夫妇离婚是由于这一个因素。

第四,法律意识,特别是涉及人民的权利,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当配偶是自觉地意识到,他或她的婚姻是以不能进行及破裂,他或她会突然想到来法庭。他们已经知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法庭才能离婚。

有趣的是,很多妇女已经开始明白,她们也有合法的权利以结束他们的婚姻。 在2010年,169,673或57%宗离婚案中是由女方提出,81,535宗或28%是由男方提出。

要注意的是,在宗教法庭根据第48/2009 法令第10条第一节,法院不得拒
绝他们提出的任何案件。因此,法官必须审查他们所提出的案件。

离婚率不断增加是配偶向法庭提出申请。在法律上,宗教法庭是解决家庭问题的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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